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專注征地拆遷維權,專注行政訴訟領域,在凱諾律師代理的大量行政案件來看,在我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一直處于一個尷尬的地位,一些*認為此類訴訟應當由行政審判庭管轄,而一些*認為此類訴訟應當由民事審判庭處理,因此,對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制度一直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然而,在《行政訴訟法》作出修改后,在其*六十一條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明確,在2018年2月8日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解釋中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又進行了較加細致的規(guī)定。 根據新《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解釋,我們可以看出,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及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我們可以一并提起民事訴訟。因此,我國目前僅對有限的范圍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但并不排除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會在越來越多的案件中適用該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通常提起民事訴訟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提出,如果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調查中一并提出。如果在行政案件中提起民事訴訟的,可以由審理行政案件的法院一并審理;但如果行政案件已過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而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當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已經立案,可以由該審判組織繼續(xù)審理。 從該制度可以看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是相輔相成的,因此,在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如果發(fā)現(xiàn)民事爭議需以行政訴訟的結果為依據而當事人并未就民事爭議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對當事人予以釋明,告知其一并提起民事訴訟。若民事訴訟已立案,則中止行政訴訟的審理,等待民事訴訟的結果。較終,法院應當對民事爭議及行政爭議分別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對行政爭議或者民事爭議不服,應當分別提出上訴,對于未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的案件,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隨后,由一審法院將全部案卷移送給二審法院,由行政審判庭一并審理,對于確有錯誤的未上訴生效裁判,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審理。最后,如果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發(fā)生了撤訴問題,應當分別撤訴,對于沒有撤訴的案件,應當由原審判法庭一并審理。 從行政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可以看出我國對于該類訴訟案件的重視,也代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進步。盡管我國當前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予以了規(guī)定,但在實踐過程中,該制度仍然處于理論層面。沒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制度是不完整的。因此,凱諾律師認為,我們應當將理論聯(lián)系實踐,將理論付諸于實踐,讓規(guī)定不再屬于一紙空文。
詞條
詞條說明
在征地拆遷中,許多被拆遷人都會問到關于補償標準的問題,比如“補償多少才算合適,補償方案是國家制定還是地方制定,補償是當地相關部門說了算還是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那么,拆遷補償到底是按國家標準還是按當地補償標準呢? 對于補償標準,無論是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還是地方法規(guī),都不可能直接規(guī)定房屋拆遷的具體補償標準。首先房地產價是千變萬化的,同時也是千差萬別的。所以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也沒有具體的,較沒有統(tǒng)
征地拆遷中被拆遷人較關心的話題依舊是補償問題,在征地拆遷中引起拆遷方與被拆遷人發(fā)生矛盾的“導火索”也常常是補償。很多老百姓在咨詢時通常都會問到“我是某某地區(qū)的,我們那里拆遷,但不知道補償標準,也不知道拿什么來衡量補償的高與低“等等。那么在征地拆遷中我們究竟應該拿什么來衡量自己的補償是否是合理的呢? 關于補償方面,首先們應該要明白,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不一樣的,其補償標準也是大
很多當事人在請律師的時候都是奔著打贏官司去的,在凱諾律師接觸的當事人咨詢中,也常常聽到當事人會問他們的這個官司能不能贏,當然,當事人的心情我們可以理解,但是,有些時候,打贏官司并不是整個案件的全部,我們較希望的是通過拆遷律師的努力能夠讓當事人獲得滿意的拆遷補償。 行政案件因為被告往往是**部門,所以案件通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使得當事人往往對打官司沒有信心,這也是很多人寧愿選擇信訪也不愿意選擇通
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專注征地拆遷維權,專注行政訴訟領域,在凱諾律師代理的大量行政案件來看,在我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一直處于一個尷尬的地位,一些*認為此類訴訟應當由行政審判庭管轄,而一些*認為此類訴訟應當由民事審判庭處理,因此,對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制度一直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然而,在《行政訴訟法》作出修改后,在其*六十一條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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